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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pos机怎么就会犯法
据随行付的官网介绍: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vbill.cn)是国内领先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银行卡收单牌照、互联网支付牌照、移动电话支付牌照、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资质。随行付于2011年7月成立,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广东、深圳、内蒙古、江苏、湖南、青海、宁夏等设有28家分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随行付秉承着普惠、科技、创新的理念,为商户提供个人支付、商户收单等业务,致力成为国内小微企业移动金融专家。随行付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理事单位,银联成员机构单位。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引起记者对随行付公司感兴趣的是,它们在网络上销售的一款“天喻”牌手刷POS机产品。
从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暗访回来,记者很容易在百度上搜索到了随行付公司的网络销售宣传页面,产品展示琳琅满目,“天喻”手刷POS机产品,已经发展到了第14代,生意兴隆可见一斑。
网页上有很显眼的销售在线服务人员,邀请你咨询相关产品问题。一阵热聊,随行付的销售咨询人员,主动要求记者加他的微信,他们明显清楚在网络上销售pos机产品是违法的,但微信就不是网络了吗?
记者加上了随行付公司的销售人员微信号,在微信里,销售人员并没有提出要实地考察、查验证照、上门安装的要求,仅仅是介绍了手刷POS机的价格和公司押金政策。
随行付手刷pos机的销售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这种产品可以给信用卡套现,并且可以直接刷到自己的储蓄卡里,还可以虚构交易,也就是交易数据任意做假。
记者通过网页和微信,没有超过20分钟聊天,通过微信付款,留了地址,120元购买了一个,随行付手刷POS机,随行付的网络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两天后记者就可以收到快递的pos机。
两天后,记者果然在办公地址,很方便地收到了随行付公司寄来的,网购手刷POS机。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受理终端管理,《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但随行付POS机的网络销售,似乎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记者根据随行付手刷POS机的使用说明,很容易在手机上下载、注册了了配套的APP。
在注册时,随行付手刷POS机APP,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商户营业执照,只是要求个人扫描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
记者绑定储蓄卡成功后,拿着自己的的信用卡随便刷了一笔,绑定的储蓄卡,瞬间收到款项,随行付手刷POS机平台扣收了每笔三元和大约0.68%的手续费。并且显示,收款方为西安的一家超市,其时,记者正坐在北京自己的办公室里,西安远在千里之外。
随行付手刷POS机,把所谓的“商户”分为各种级别,不同级别,在每天的刷卡额度和手续费方面,有不同的优惠,刷的越多,优惠越多,甚至可以通过购买VIP服务,享受刷卡的优惠。
并且为了规避信用卡发卡银行的风控,随行付手刷POS机,在技术上会有很多“避险措施”,比如随机配对虚构收款方等。
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个人购买类似随行付手刷POS机的,这种便携式刷卡机具,基本都用来自己给自己的信用卡套现,经营中使用,显得不够档次,费率也没有优势,客户也会怀疑其安全性。
记者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金融支付行业相关专家,专家说,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大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支付业务的几何级增长,但是,由于竞争的剧烈,支付宝、微信支付又占据了第三方支付渠道的绝对市场份额,其他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活得并不容易。生存的压力,促使它们不得不在灰色地带游走。网络售卖pos机,虚构交易,帮助用户信用卡套现等,成为增收的常用手段。
在这个领域,如此操作的,也绝不是“随行付”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但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银联虽然几次重申MPOS的规范,但都无法杜绝手刷POS机的存在,一台手刷就能搞定“不定期在不同商户”的信用卡套现。利用这种便携手刷,自行操作实现刷卡套现十分轻松智能。
“把虚假交易掺和到真实商户的名下,这个是很难查的。现在银联和银行也只能抽查,规模太大,不可能逐笔逐笔地查。”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告诉记者。
此外,虚假交易依托的还有大量虚假商户。目前仍有大量虚假商户还是‘721’套码时代留存下来的(费率自由定价之前,按照发改委要求,刷卡费率根据行业不同而不一,导致大量交易被变造行业和商户信息,套取费率差价)。
即使是现在,对于一些虚假PS出来的营业执照,支付公司、银联或央行也并没有足够的手段去及时发现和识别。
3月底,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明确提出了强化管理第三方支付,尤其是在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中,央行要求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做好巡检工作,对于存量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按新要求开展一次全面巡检,并于6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进一步遏制盗刷、套现的发生。
事实上,套现是一种几乎伴生着信用卡诞生而存在的业态。“在国际上,取现和刷卡的手续费是一样的,虽然很高,但银行不会区别对待。但在国内,根本没有一家银行会这么做。因为套现和消费的人群,可能是完完全全不同的两类人。”该人士称,“监管收紧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套现的规模和比例形成遏制,但套现现象不会消失。某种程度上,这和人性有关。但凡是无法被充分满足的刚需,都必然伴随着黑灰产的存在。”
专家告诉记者,这种信用卡套现业务,对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危害巨大,并且由于是虚假交易,真实的资金流向,并不清楚,在大数据时代,会造成国家金融数据统计失真,影响国家的宏观金融决策。
信用卡套现,也给发卡行的风控增加了难度,致使信用卡违约风险敞口加大。
据记者了解:自2014年以来,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十多次受到各地人民银行处罚,罚款数额达几百万元。
2014年9月,因未落实特约客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理不力,人行要求随行付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并撤离5省2市的收单业务。
2015年4月,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规定,人行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6年8月,随行付因违反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被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17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公告,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2017年10月30日,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遭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14日,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遭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6万元。
2017年12月6日,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央行长沙中心支行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
2019年1月2日,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简称“随行付”)重庆分公司,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7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罚款4万元。
记者多次前往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的北京办公地实地暗访,公司显得忙忙碌碌一片繁荣景象,应聘的和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在总部里进进出出、来来往往。显眼位置挂着反洗钱、合规管理的宣传标语,发往各地网络销售的P0S机堆满了地。
但暗访回来后,记者还是很容易地在网上购买到了,前文所述的随行付手刷POS机,实名认证形同虚设,并且顺利地做了信用卡的自我套现实验。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看起来热热闹闹的反洗钱、合规经营宣传,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
记者非常困惑,十多次处罚,数百万罚款,为什么就挡不住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的违规、违法的经营步伐?
记者多次联系随行付公司,就“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网络出售POS机,公开帮助用户信用卡套现,虚构交易数据等问题,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随行付公司,并无具体回应。
消费日报深度报道部丁新伟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pos机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参照上文的介绍,涉案金额的大小与处罚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告诫大家千万不要用pos机做出类似的违反行为,要不然触犯法律的界限,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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