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显示被异地pos机,借记卡被异地盗刷3万余元 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偿

 新闻资讯  |   2023-04-18 09:45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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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10日显示被异地pos机

10月10日显示被异地pos机

扬子晚报网8月11日讯(通讯员 蔡勇 张坤 记者 朱鼎兆)今年年初,淮安市民赵先生的一张银行借记卡发现在外地被盗刷3万多元,及时挂失、报警后,赵先生要求发卡行赔偿他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将发卡行告上法院,11日,经淮安市开发区法院审理,法院判处发卡行不但赔偿赵先生被盗刷的3万多元,好要赔偿其利息。

今年年初,淮安市民赵某接到一条银行消费短信提醒,显示其持有的该银行的借记卡在外地消费34519.08元。但是自己并没有消费,也没有到短信中所说的地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刷,赵某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赵某在开卡银行的ATM取款机做吞卡处理,并于2天后在开卡银行领取了被吞的借记卡。经银行查询,事发当日该借记卡在外地通过POS机消费了34519.08元。因与银行一直协商无果,赵某便以该银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为由向淮安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并支付利息。

但是银行则称,借记卡的取款与消费都须凭密码进行,而密码只有赵某知晓,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犯罪分子得知密码刷卡消费的责任主体是赵某本人;并且,案件虽然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无法确定为盗刷,更未涉及赵某是否有责任,因此应由赵某自行承担相关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淮安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发卡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借记卡存款安全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赵某账户内的钱款在外地被消费,但其真卡并未用于该笔交易,应认定系他人利用伪卡盗刷。发卡银行所认可并使用的交易终端未能对伪卡进行有效的识别,理应对其服务瑕疵所导致的未能保障客户存款安全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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