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pos机案例,虚构交易刷卡牟利 三男子被判非法经营罪

 新闻资讯  |   2023-04-23 10:26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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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罪pos机案例

非法经营罪pos机案例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王麒丞)吴某、薛某、谢某沆瀣一气,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巨大。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查明,吴某、薛某、谢某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由薛某、谢某等收集办卡人资料交给吴某,通过吴某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大额信用卡,再刷卡套现后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从中牟利。通过上述手段,3人为办卡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大额信用卡后,在吴某开办的兰州市七里河福宁茶叶批发部两部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8306281元;在薛某开办的鲤城区永虹装饰材料店和兰州永发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公司两部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 1560840.12元;在谢某开办的兰州双亚票务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1107473.95元。另查明,起诉书指控谢某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中,包含了谢某使用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冒用叶某信用卡透支使用的数额共计348417.81元。谢某因该犯罪事实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故将348417.81元从谢某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中扣减。

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后,吴某、薛某、谢某均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遂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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