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pos机代理是否合法,第三方支付相关裁判规则5则

 新闻资讯  |   2023-04-23 12:34  |  投稿人:pos机之家

网上有很多关于怎么判断pos机代理是否合法,第三方支付相关裁判规则5则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怎么判断pos机代理是否合法的问题,今天pos机之家(www.poszjia.com)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怎么判断pos机代理是否合法

怎么判断pos机代理是否合法

(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79号

案 情:易刷通公司与中汇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手机支付渠道合作协议》,合同规定,中汇公司负责提供手机POS业务的合法支付接口,提供合法序列号供易刷通公司发展手机POS用户,负责手机POS业务的资金清算,提供24小时交易查询服务,易刷通公司负责手机POS业务推广。

法院认为:《手机支付渠道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易刷通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汇公司并不具备签订手机支付业务的资质,同时,双方合作的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项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而易刷通公司诉请的依据全部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故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易刷通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合规建议」

虽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当事人不能援引央行部门规章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这是目前市面上所有「二清机」地推合同的核心,很多代理商或自然人为了赚点地推钱,交了很多代理费后向商户进行地销,销售不正规的「二清机」,有时这些商户就会发现这些「二清机」刷入的消费者钱款,最终未能结算到帐,只能找这些地推代理商麻烦。而可怜的POS机代理商会发现很难主张和委托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无效。所以只能小心识别二清机。「大家要注意以下第二个奇怪的案例」

(2016)苏06民终1788号

案 情:2014年12月4日22时至23时,李雪等三人持银行卡在圣巴里皮具店进行三笔刷卡支付,金额分别为17980元、10985元、16615元,合计45580元。优乐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在2014年12月4日刷卡消费的三笔金额为10985元、17980元、16615元,在2014年12月8日被瑞银信公司清算清错账户,导致商户的清算款至今没有到账!”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了商户诉请,理由为:圣巴里皮具店所提供的《优乐通金融终端业务服务协议》仅有圣巴里皮具店盖章确认,而没有优乐通公司盖章确认,优乐通公司当庭对该协议亦不予认可,仅凭圣巴里皮具店所使用优乐通公司销售过的POS机的事实难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故圣巴里皮具店所举证据不足,对于其诉请难以支持。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圣巴里皮具店使用优乐通公司销售的POS机,优乐通公司提供收单服务,因优乐通公司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有收单资质,其与圣巴里皮具店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对圣巴里皮具店因此造成的损失,优乐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

这个案件和第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恰相反,判决:因为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所以服务合同无效。我是赞同一审法院的,二审法院如此将管理性规定认定为效力性规定,彻底把合同法搞混了。合规建议:建议根据第一个案件思路,不要寄希望于这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因为「不靠谱」!

(2016)鲁02民终5997号

案 情:2015年7月20日,马华锋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快付通公司签订快付通数据代理协议一份,合同约定:1.甲方是国内领先的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运营服务商。2、乙方是马华锋个人独立单位。3、甲乙双方相互有意进行合作,由甲方作为独立的收单单位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第一条合作内容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客户签约使用甲方的POS收单业务,协助甲方进行POS收单业务的宣传介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无效。马华锋主张快付通公司因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且根据马华锋、快付通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快付通公司系“……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运营服务商”,并非支付机构,即便快付通公司未取得该支付业务许可证,马华锋据此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亦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快卡支付系统是一种基于条码支付的收款软件,截至目前,条码支付的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对外发布,被上诉人无从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故,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未取得该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合规建议」

这个案件中关于代理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就是比较完整的了。不过这不是本案的重点,重点在于本案中透露出来的「条码支付」问题,延伸开来也是包括「二维码支付」,2016年12月12日,中国银联正式推出银联二维码支付标准,而本案裁判日期是2016-09-28,可惜了二审法院没成把这个案件做成国内首例二维码支付裁判规则。

(2015)三中民终字第11561号

案 情:2013年1月8日,邦欣公司、国付宝公司签订了《电子支付服务协议书》,约定国付宝公司提供电子支付服务。2014年1月1日下午,邦欣公司发现账户密码错误无法使用,之后向国付宝公司申请密码重置后,发现账户余额短款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60000元款项被转出,这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知晓邦欣公司的注册邮箱密码以及国付宝账户登录密码,而这两个密码均系由邦欣公司保管。故,反而是邦欣公司对于自身密码的保管(特别是注册邮箱密码的保管)可能欠妥。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国付宝公司是提供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对于用户的支付密码重置申请进行审查,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此,对于是否进行了审查以及进行了哪些审查,国付宝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二、在互联网环境下,由非金融机构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日益发展。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机构,其提供的不仅仅是技术服务平台,还承担着一定的资金保管功能。因此,支付机构仅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不能满足支付业务开展的需要,还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以保障支付环境的安全、便捷和可靠。

「合规建议」

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其用户的帐户安全承担的是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故类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安全审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否则一旦落入难以举证的境地,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5)西民(商)初字第4126号

案 情:2014年11月16日,贾亚彬和微付天下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缴纳定金2万元。后来贾亚彬经过多方查证,微付天下公司并无央行规定的用来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是微付天下公司租用其它第三方支付公司通道来开展业务。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微付天下公司开展的业务必须具备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或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微付天下公司并非直接拥有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资质,而是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海科融通支付公司合作向商户提供线上营销、支付结算等解决方案。微付天下公司称产品的终端服务是由海科融通支付公司提供,微付天下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和支付,因此微付天下公司不需要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无证据证明微付天下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包含支付业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对贾亚彬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合规建议」

这个判决也关系到合同效力,不过法院的判决理由中不完全和强制性规定有关。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聚合支付」的存在提供了司法思路。

聚合支付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支付牌照,而是通过聚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综合支付服务,所以有时也称为「第四方支付」。

央行目前已确定了聚合支付的合法身份地位,即将聚合支付定位为收单外包机构。所以,在市面上,我们将会经常看到很多不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在形式上实际在处理支付业务,其合规性如何控制将成为很有意思的话题。例如: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密钥管理等业务交由聚合支付办理;不得允许聚合技术服务商以大商户模式入网等,避免形成「二清」。

网络法领域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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