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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竟自带pos机逼对方刷卡
翁某无力偿还信用卡之际,想到自己知道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密码,竟巧设“鸿门宴”邀约张某喝酒,将张某灌醉后拿走其信用卡,刷走17600元用于自己偿还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翁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去年年底,被告人翁某邀约张某等人一同前往六堰某火锅店吃饭,并准备了一瓶白酒、一壶黄酒。明知张某不胜酒力,翁某多次劝张某喝酒,在相互敬酒后张某已表现出醉酒状态,翁某仍然向其敬酒,故意将张某灌醉。在离开该火锅店时,张某已经失去意识,因醉酒摔倒在地,被告人翁某乘机拿走了张某装在裤子口袋里的钱包,从钱包中拿走现金400余元及三张信用卡后将钱包丢弃在江苏路垃圾桶。次日早上,翁某使用张某的三张信用卡(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各一张)在自己的POS机上刷卡共计17000余元,直到将三张信用卡的额度全部刷完,将上述三张信用卡扔进了十堰市京东路的垃圾桶里。
检察官释法
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认为:翁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但是以喝酒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实质是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麻物麻醉、催眠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在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后,采取将被害人灌醉的手段劫取信用卡并套现,被害人的醉酒是被告人翁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追求,与仅利用被害人醉酒取走财物的盗窃行为不同,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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