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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pos机招商代理
6月2日,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隆刚出庭支持公诉遵义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6月至9月,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另案处理)利用为他人代办网络贷款需要银行流水为由,多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在网络贷款办理批准后,隐瞒贷款资金已到位的事实非法据为己有,通过这种方式,任某共骗10余人的钱财40余万元。其中,任某以给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等办理网络贷款为名,以需要银行流水才能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肖某甲、肖某乙等个人银行卡信息、手机验证码后,通过微信发给网名为“蚂蚁金融”的人利用POS机进行提现。
经查,“蚂蚁金融”的实际操作人为毛某甲、毛某乙。他们在明知任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用POS机帮助其提现和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在收取手续费和好处费后,毛某甲、毛某乙将用POS套现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9911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任某。
庭审前,作为主办该案的员额制检察官,梁隆刚与检察官办案组一起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庭审中,梁隆刚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出示了本案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时,梁隆刚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甲、毛某乙犯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毛某甲、毛某乙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判处毛某甲、毛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毛某甲、毛某乙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该案是遵义市检察机关办理并成功判决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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