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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虚假消费帮他人提现
汤某成与黎某富口头约定,由黎某富通过POS机为汤某成刷卡套现10万元,汤某成给黎某富付1500元手续费。结果黎某富只向汤某成支付了5万元现金,剩余5万元拒不返给汤某成。汤某成无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并非借贷关系,应是不当得利纠纷。
请人套现遇麻烦,刷卡人占用5万不还
汤某成是江油市某企业员工,其工资由工商银行代发,根据工商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代发工资客户推出的逸贷消费贷款方式,汤某成申请并办理了逸贷消费贷款。
2014年2月中旬,汤某成通过朋友提供的电话号码,认识了家住江油市太平镇某村的黎某富。不久,汤某成和黎某富口头约定,由黎某富通过POS机,为汤某成刷卡套现10万元,汤某成支付黎某富1500元的手续费。
2014年2月24日,黎某富在江油市某超市通过POS机,分四次在汤某成的工资卡上共刷了10万元,按事前达成的口头约定,汤某成给黎某富支付了1500元手续费。之后,黎某富陆续向汤某成支付了5万元现金,剩余5万元经汤某成多次催收,但黎某富拒不返还。
黎某富不还款,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的汤某成,不得不每月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持卡人以借款起诉追债,被告以套现辩解
2014年5月16日,在汤某成的要求下,黎某富就自己未归还的5万元套现款向汤某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汤某成现金5万元整,利息按每月1%计算,在2014年7月15日前归还,逾期将按每天0.5%计算”,黎某富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借条约定的还款日子到期后,因多次催收无果,汤某成于2014年7月28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黎某富及其妻子洪某秀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黎某富、洪某秀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共计51429元。
庭审中,黎某富辩称欠原告5万元是事实,但欠款方式并不是原告诉状上所陈述的因做生意资金急缺,而是通过POS机为原告套现。
法院判决,刷卡人不当得利,应还款付息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经审理查明并非借贷关系,而是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虽然原告汤某成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但其每月在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对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被告黎某富没有合法根据占用5万元并拒不返还,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请求被告黎某富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决被告黎某富、洪某秀返还原告汤某成5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都没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信用卡套现风险高 切莫冒险贪便宜
“POS机,作为金融业一种终端结算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现象,近几年也愈演愈烈。”江油市法院杨法官说,很多人认为信用卡套现仅仅是违规行为,最多就是被银行方面列入黑名单、关闭POS机或者罚款了事,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既涉嫌构成犯罪,背后也隐藏着风险。
杨法官介绍,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在“POS机套现”行为中,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和持有信用卡的持卡人是两个主要主体。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在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处,在虚构交易情况并进行刷卡后,POS机经营者将刷卡的金额以取得的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持卡人,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通过这种“假消费、真刷卡”的途径,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手续费。
对持卡人而言,借助透支消费进行套现,一旦无法如期还款,则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带来污点。特别是有些年轻人热衷于POS机套现,在容易出现恶意透支的同时,也极易助长不理智消费的恶习,严重者还会触犯刑法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当然,这些仅是“自食其果”,还有持卡人套现“黑”走你的钱。本案中的当事人,就差点吃了这样的“哑巴亏”,所以,一定要记住信用卡套现风险高,小心冒险自找麻烦。(杨燕 兰友斌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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