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养卡的pos机,涉嫌非法经营罪

 新闻资讯  |   2023-04-25 10:00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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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最养卡的pos机

最养卡的pos机

现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必需品,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套现现象愈演愈烈,给了某些人可趁之机,导致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案件频发。信用卡套现“养卡”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近日,我院就受理了一起专门帮助他人信用卡套现“养卡”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开始搞POS机业务,为了更好的从事“信用卡养卡”的业务,2018年周某某便注册湖北福鼎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总经理。周某某利用手中持有的5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其本人及他人先垫付资金还信用卡欠款,再通过POS机刷卡套取现金,帮助信用卡持卡人达到长期不还款的目的。他每垫付1万元收取100-150元的手续费。

经统计

2018年-2020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其本人、王某、黄某、艾某等50多人“养信用卡”100多张,虚假交易流水金额达260多万元,非法获利15万多元(周某某分得13万多元,王某分得2万多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经周某某邀请参加其非法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介绍“养信用卡”的客户给周某某,再由周某某负责操作刷卡还款。2018年-2020年,他向周某某介绍“养信用卡”10多人,提供行用卡20多张,虚假交易流水金额达30多万元,非法获利2万多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信用卡代还、养卡”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以此牟利属于非法经营。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养卡”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且数额超过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大家·

生财之道千万条,遵纪守法最重要。同时,信用卡刷卡消费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量入为出,切莫贪图提前消费,过度透支。持卡很潇洒,刷卡须慎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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