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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宝pos机手机版下载
“代理商和支付机构对簿公堂。几十万分润款究竟应该打给谁?汇付公司销售总监、收单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能否代表公司?抱团分润经得住人性的拷打吗?到底孰是孰非?”
代理商网(支付之家ZFZJ.CN旗下)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代理商因“未收到”分润款而状告支付公司的二审判决书。
闪电宝代理商山东网联金服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网联)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汇付公司)、浙江银商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银商)出现了合同纠纷。
浙江银商是汇付公司的一级代理商(机构),山东网联与汇付公司、浙江银商签了一个三方协议,签约后山东网联“下挂”到浙江银商公司。
山东网联公司最开始分润还算正常收到,后来汇付公司将分润打给了山东网联的上级(浙江银商),导致几十万分润款没有收到。
于是,纠纷就此起来。
山东网联称,于2017年3月18日向汇付公司支付30万元,用途为“网联金服订购闪电宝”,后收到汇付公司配送的1万台终端机具。山东网联表示,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与汇付公司、浙江银商补签了《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该合同证明网联公司与汇付公司、浙江银商分别负责闪电宝市场推广的三个不同领域,三方不存在关联企业关系及代理关系,汇付公司应当将收益向网联公司、浙江银商的专属账户支付。
不过,一审法院认定银商公司系网联公司的上级渠道,激活奖励费由银商公司指令支付。
山东网联补充,汇付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山东网联金服收益数据说明》证明,山东网联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支付30万元购买1万台终端机具,截至2017年10月底激活6,318台,但汇付公司却将505,440元支付给浙江银商公司,汇付公司支付不当。
山东网联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薛某代理汇付公司签约不属于表见代理,《备忘录》对汇付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错误。薛某时任汇付公司的销售总监及现任收单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签订《备忘录》属于其职权范围,且网联公司向汇付公司支付30万元订购闪电宝及后续业务咨询等事宜均系与薛某进行联系,山东网联公司有理由相信薛某具有代理权。
我们再梳理一下时间线:
2017年3月21日,汇付公司作为甲方,浙江银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
2017年4月1日,汇付公司作为甲方,银商公司作为乙方,网联公司作为丙方,签订《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同时内容提及“协议书的签订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代理关系”。
2017年10月16日,甲方记名为汇付公司,乙方记名为银商公司,丙方记名为网银公司,三方签订《备忘录》,约定:1.丙方的激活返现丙方直接开发票给甲方;2.丙方的月结分润丙方直接开发票给甲方;3.乙、丙双方的抱团分润部分(此数据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双方五五分,丙方所得部分直接开发票给甲方;以上三项款项由甲方负责协调甲方财务直发丙方,甲方不能直发的,乙方必须收到相关款项3日内发给丙方;该《备忘录》于汇付公司会议室达成;等等。该《备忘录》甲方记名为汇付公司,时任汇付公司销售总监、现任汇付公司收单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的薛某在甲方处签名,乙方记名为银商公司,潘某2在乙方处签名,丙方记名为网银公司,陈建奎在丙方处签名。
2018年4月,汇付公司作为甲方,银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闪电宝2018年外包服务商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协议内容同汇付公司和银商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大致相同。
2018年4月,汇付公司作为甲方,银商公司作为乙方,网联公司作为丙方,签订《闪电宝2018年外包服务商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该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协议内容同汇付公司、银商公司和网联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大致相同。
2018年9月30日,汇付公司出具的《山东网联金服收益数据说明》载明:1.网联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底,激活汇付公司“闪电宝”产品终端合计6,318台,税前收益每台80元推广服务费均已按合同约定如数发放至其上级渠道----银商公司;2.网联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推广汇付公司产品“闪电宝”,产生的可计推广费交易量共计4,409,527,333.52元,可计推广服务费税前2,404,881.26元(包含会员费收益2,562元、日结收益1,872,511.45元、月结收益529,807.80元),该款项已如数发放至网联公司指定账户。
山东网联公司主张其收到汇付公司结算的如下激活终端机具的奖励费用:
1.2017年5月10日收款17,460元;
2.2018年5月11日收款20,641.60元;
3.2018年5月11日收款15,209.60元;
4.2018年5月11日收款10,708.80元;
5.2018年7月18日收款2,716元;
6.2018年7月18日收款4,423.20元。
汇付公司承认上述六笔费用系汇付公司支付给山东网联公司,但汇付公司系应浙江银商公司指令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山东网联公司,汇付公司已将其余激活终端机具的奖励费用支付给了浙江银商公司。
一审时,山东网联败诉了。
而在二审期间,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
山东网联公司以汇付公司网站新闻资讯,欲证明薛某系汇付公司收单业务部渠道总监,系汇付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然而,汇付公司对上段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薛某在签署《备忘录》时仅为汇付公司的普通员工,并非管理人员,且现已离职。
这个薛某,就是当初在汇付公司办公室里,三方签订《备忘录》时,“代表”汇付公司签名的人。彼时,薛某时任汇付公司销售总监、后任汇付公司收单渠道事业部副总经理。
这里,支付之家网就要说两句了:
无论如何不要相信支付机构高管一张嘴,一切政策都要落实到那个大红章。
二审的结果在2020年4月28日公布的,山东网联公司败诉了,还承担了11,757.30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认为,山东网联公司陈述,其于本案中主张的相应激活费及分润款在其与汇付公司、银商公司签订的《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及《闪电宝2018年外包服务商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中均无约定,其收取上述费用的依据为《备忘录》的约定,故《备忘录》的效力系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
山东网联公司主张,订立于2017年10月16日的《备忘录》中约定了汇付公司应向网联公司直接支付激活返现款及抱团分润款。但该份《备忘录》中汇付公司处系由“薛某”签名,并未加盖汇付公司的公章。银商公司处由潘某2签名。网联公司认为薛某系汇付公司的销售总监且系涉案合同经办人,有权代表汇付公司在《备忘录》中签名。汇付公司则认为薛某仅系其普通员工,并无相应权限。
几十万分润款就这样“打了水漂”,他们三方到底谁有错?
仅通过这个判决书可能很难了解到个中真相,但是至少可以看到山东网联在这场纠纷里是“利益受损者”,汇付公司似乎也没有什么错,那么那个藏在后面的浙江银商就……
总之,赚钱不易,千万别轻易相信支付机构高管那些虚无缥缈的“承诺”,一切都要落实到白纸黑字 大 红 章 !
附二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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