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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给别人办pos机
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就能赚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让多少人动心?但在绚丽的外表之后,往往是无尽的深渊。
小明与小和(化名)是朋友,2021年6月,小明告诉小和,只需要将银行卡借给别人用用,就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小明还承诺小和,银行卡内产生部分金钱可作为借银行卡的好处费。
看见有利可图,小和在明知道银行卡是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出借。
经小明联系介绍,小和在两天内就向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提供了自己持有并实际在使用的银行信用卡共15张!15张银行卡内总共流入全国各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37笔共120余万元。
小和在获得非法利益后,还通过微信转给介绍人小明3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和本是为了赚钱,却不曾想不正当的手段将自己送入了铁窗。
被告人小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介绍人小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人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小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小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小和违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小明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
四、随案移送的银行卡31张、中国农业银行黑色农银K令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白色U盾一个,无线POS终端机5台、被告人小和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小明的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电信诈骗花样繁多,出借银行卡则是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也属于犯罪!罪名具体如何界定?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李东维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李东维还提示:向他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一般性帮助行为,可能会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或向多人提供电话卡、银行卡,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小明与小和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密码给实施网络犯罪的人使用,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希望大家能明白,“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记住,不可将银行卡随便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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