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银行pos机,监管时论刍议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

 新闻资讯  |   2023-03-11 09:01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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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清银行pos机

一清银行pos机

近年来,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迅猛。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支付机构收单业务管理混乱现象仍较突出,其中主要原因是多数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模式相对集中,不能实现收单业务管理本地化,这也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本文主要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和检查实践,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集中化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支付机构业务健康发展,提高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收单业务监管水平。

伴随着银行卡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受理环境、收单费率逐步完善以及市场分工精细化、参与者不断增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近年来,银行卡收单市场规模保持较快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已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共62家,其中全国收单牌照43家,地区性收单牌照19家,已成为国内收单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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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风险

随着行业进入者的不断增多,行业竞争不断加剧,支付机构收单业务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增加了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及信息泄露等风险,损害了发卡银行、商户、持卡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

收单机构由于起步晚、发展快,有些机构在系统建设、人才素质、风险自律方面相对较好,不比银行差;但也有些机构规模较小,在内控、风险管理上欠账较多。

一是部分收单机构过分追逐利润收益,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不对称。有些机构明显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素质参差不齐、风险管理经验不足、违规成本极低等问题,所以市场上存在“一机多费率”、“套码”、“套现”、“网络贩卖POS”、“非法修改POS机具”等收单乱象。

二是部分收单机构的分支机构有名无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支付机构在地方开设分支机构的力量有限,大量依靠省或市级外包代理商,而收单外包代理商在拓展过程中存在大量变造、伪造、虚设商户,主要有四种做法:第一种是直接伪造虚假商户信息;第二种造假手段是批量申请营业执照;第三种造假手段是“切机”;第四种造假手段是平台化、智能化造假。

三是部分收单机构创新有限,竞争和成本压力大,有些中小收单机构游走在违规的灰色地带。由于对产品研发能力有限,重心只能倾斜市场开拓,受发展瓶颈约束,为保持业务收益进而只得违规经营。

所谓“二清”公司,是针对“一清”机构而言,“一清”机构的POS机一般通过银联、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清算,商户的交易结算款会直接划转至商户的收款账户,而 “二清”公司的POS机需进行二次清算,即结算资金经过一次清算后,先转至“二清”公司开立的第三方账户,经由该第三方账户处理后,再结算至商户的收款账户。“二清”机构跟不同的支付公司之间对接,在这种平台化对接方式下,一个公司后面挂了很多其他被隐藏起来的“隐形公司”。简单地说,“二清”公司的业务未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却在持牌收单机构下实际从事支付业务,其与“一清”业务的区别还是显著的。

支付业务牌照发放后,监管逐步完善,支付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有序。但与此同时,一批没有支付牌照但是通过支付公司进行业务拓展的“二清”公司也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二清”业务的野蛮生长,给行业发展带来的隐患越来越大,其逃避监管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成为支付之殇。

一是清算资金风险巨大,二是蕴涵巨额套现的金融风险,三是通过“套码”、“跳码”等扰乱收单市场,为违法犯罪提供“温床”,此外还存在多次转接导致单边账等诸多问题。由于部分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流于形式,并将商户资质审核、资金清算等本应自主完成的业务活动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二清”机构携款跑路事件频发。

一方面某些收单机构保留了客户姓名、银行卡卡号、密码、资金划转路径等大量关键信息,而由于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应用程序存在漏洞、内部人员管理不善等因素,均可导致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或窃取。乌云平台曾在2015年3月24日和7月9日公布了某支付合作商家订单信息被泄露、某机构存在的安全漏洞(只需一个手机号即可查到你的工资、余额、资金明细、转账验证码等账户资金变动信息)、某机构POS机泄露用户刷卡与账户余额信息的漏洞等等一系列信息。

另一方面,信用卡套现愈演愈烈,国内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大案频发,洗钱、养卡、盗刷等手段花样繁多,借助网络,围绕“信用卡套现”几乎形成了跨地域的灰色利益链,链条上各环相扣,商业银行、持卡人将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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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问题的对策建议

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为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根据收单机构在经营管理、客户备付金存管、收单业务特点、风险状况等方面的情况,确立不同的监管重点,通过对支付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经营管理、客户备付金存管、内控和合规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监测指标、评价风险等级和实施监管措施四个环节,以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季度进行及时调整,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反映公司风险程度的指标,将支付公司分为四类:

A类,风险低,即公司治理、客户备付金存管、特约商户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正常。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B类,风险中等,即公司治理、客户备付金存管、特约商户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虽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C类,风险较高,即公司治理、客户备付金存管、特约商户管理、市场行为等其他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全面检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

D类,风险高,即公司治理、客户备付金存管、特约商户管理、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在对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促进支付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创新监管模式,建成一个适应收单市场发展的,完整统一、技术先进、高效稳定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系统平台,促进信息技术与监管的深度融合,强化收单业务监管,健全收单业务监管执法体系,实现收单业务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

一是通过监管系统的建立,采集收单机构业务系统中的特约商户信息数据,解决收单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以监管系统平台为纽带,实现网络互联,及时掌握收单市场各方面的动态变化,从而有效、快速发现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收单业务监管滞后问题。

三是实时汇总监管所需要的信息,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与工商、银联等其他部门信息进行比对,避免“信息孤岛”现象,解决监管效能低下问题。通过系统平台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客观、公正,增加监管透明度,实现收单业务监管的信息化、科学化,更好地为监管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人民银行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完善监管框架,构建收单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尽快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通过联席会议、联络专员等形式实现监管信息的及时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积极联合银行卡清算组织、支付清算协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共同组建联合监管体系,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洗钱、涉恐融资、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的监管合力。三是建立收单机构法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与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监管盲区。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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