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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刷卡隔天可以撤销吗
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夏某与尹某于2018年5月通过婚恋网认识,201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夏某以结婚为目的,实际出资以尹某名义按揭购买房产一套及名牌包一个,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夏某先后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支付宝向尹某及尹某指定的账户转入人民币164万元(其中包含房屋首期款、房产中介费、房产交易税费161万元(其中135万是转账给案外人刘某)、名牌包人民币3万元),通过pos机向某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刷卡人民币8千元。然而,购房期间两人因放款一事矛盾不断,最终关系恶化并分手。分手后,夏某多次主动通过电话、微信与被告协商现金返还一事,终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夏某遂以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
对此,尹某辩称:本案案由并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为撤销赠与法律纠纷,且夏某对尹某的赠与属于自愿、单方行为,并无附加任何条件,依法不应当撤销,此外夏某的证据明显不足。
本案中,夏某只是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且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证明其向尹某支付过款项的记录和凭证。而且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也是在其双方分手后自行、单方录制的,并不能反映其赠与款项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夏某的证据明显不足。
2.裁判结果:被告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某不当得利27.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起计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3万元的定性。夏某与尹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夏某给付尹某3万元买名牌包作为礼物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夏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尹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27.8万元的定性。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夏某转账给尹某27.8万元的性质是购房款及购房中介费,其目的并非是赠与。所以法院判决尹某归还27.8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第三,关于135万元的定性。本案中有135万元由夏某按照尹某的要求支付给案外人刘某,因夏某并不是直接将该款项给付了尹某,而是给了案外人刘某,尹某当庭否认收到了该笔款项,故法院没有支持夏某此部分诉请,夏某可另行起诉刘某。
(三)律师说法
很多情侣在恋爱期间,都会互赠礼物以表心意,在双方浓情蜜意之时并不会细究这些金钱或者物品,但是在双方感情降温甚至破裂的时候,给予金钱或者物品的一方就想把这些东西要回,而给予这一行为的性质就成了这种纠纷争议的焦点。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恋爱期间的给付是否能被认定为赠与主要是要结合给付的目的,给付后钱款或者物品的归属。例如: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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