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的pos机,使用POS机协助他人套现涉嫌犯罪吗

 新闻资讯  |   2023-07-03 12:47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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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用公司的pos机

用公司的pos机

商户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属于什么罪名?

还有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因为生活中很常见。

其实,对于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表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出了相同的安排。

但是,细心的话,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刑法》,还是以上提到的两部《司法解释》,对于定“非法经营罪”都要求具备“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求。

然而,何谓“国家规定”?

对此,《刑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很抽象对不对?对此,进一步检索,我们会发现:

具体来说,“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包括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定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宪法规定,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制定。

2.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包括由国务院直接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也包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应当注意,本条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都不属于本法所指的国家规定。

(来源:《<刑法>理解与适用》)

尽管如此,仍有很多人表示,没有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规定”。

经检索,笔者发现,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符合上述关于条件,属于“国家规定”。该《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综上,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商户利用POS机等方式协助他人套取信用卡现金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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