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国家规定,恶意透支新规定

 新闻资讯2  |   2023-05-21 11:34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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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pos机国家规定

pos机国家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 号,以下简称《解释》)是2009 年发布的,一共有八条规定,这八条规定存在一些语焉不详的地方,并

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量化和流程化规定,这一次,最高院和最高检对《解释》的内容作了具体的量化和流程化,扩充成十三条规定,意在规范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流程标准。

一、“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鬼?

红色字体就是新增的内容,仔细看看就知道,其实是增加了银行的催收成 本,规范银行的催收流程,总结起来就是:“银行你不能空口说我恶意透支, 你得走流程,你得拿出证据来。”

1、对“恶意透支”的认定。

以前,只要银行有两次催收动作,并且在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后还不还钱的老铁,就可以扣上“恶意透支”的帽子;现在,银行要做两次有效催收动作,什 么意思呢?

“有效催收”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既要等你欠钱不还之后,又要银行确认你知道自己逾期了;既要两次催收的时间最少相隔 30 天,又要符合催收的相关规定;既要银行自己证明自己做了有效催收的动作,又要在催收证据上签字画押。

出现这么标准的“有效催收”规定后,银行以后的信用卡催收只能称之为佛系催收了。

2、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以前的的标准,只看结果,各种逾期不还钱的人,就基本可以扣上“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你连信用卡的钱都不还了,你肯定是个坏人!”

现在,你还得问问人家:

“你不还钱是不是有苦衷啊?”

“你的钱都给老父亲看病了,初衷是好的啊?”

你被抢了,没还钱不能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吧?”

总之,你没有还钱,并不能马上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要看看你有没有还款意愿,还要看你透支后的表现.. “你不一定是个坏人,但你已经

掉进信用卡逾期的坑里了,你好好表现,说不定还能抢救一下。”

二、对“恶意透支金额”的刑法认定

对恶意透支的金额大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如下:

可能是因为“通货膨胀了,钱越来越不值钱了”,各个档次的量刑标准都有大幅度的提升。整个网络都在疯传“恶意透支信用卡超 5 万元可判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感觉怪怪的,国家提高了量刑标准,不应该偷偷的开心几秒吗?

至于恶意透支 5 万以内的,都进不了刑法的法眼儿了?

三、对“恶意透支金额”认定方式。

修改前: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修改后: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 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这点没啥好解释的了,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数额认定,可以说非常严谨 了,银行要拿出逾期的证据来,逾期者还能自我辩护,比以前的规定详细多了。

四、争取从轻发落的条件不一样了。

修改前: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解释》修改前,可以赶紧还清息款,有可能免于刑罚;修改后,只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那个档位(5 万-50 万)网开一面,但信用卡诈骗惯犯除外。

总之,这次《解释》的修订,是大大的“利好”老赖,银行只能通过佛系催收来证明符合《解释》的规定,还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老赖恶意透支了。

银行真要较真跟老赖们法庭见,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只要老赖一口咬定自己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五、《解释》里还提到了信用卡套现的问题。

原文是这样的: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

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简单的说,如果你自己用刷卡机帮很多人套现,这就是死罪一条;如果你是持卡人的角色,银行要证明你是“恶意透支”才行,但是只要正常还款,就扯 不上“恶意透支” 因为:

“主观不还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先决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 透支”先决条件。主观不还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

结语。

还能说啥呢,这次关于信用卡法规解释的修改,完全是“利好”老赖的节奏, 我虽然不是老赖,也在心里窃喜了几秒钟呢,

我们常说不要借钱给别人,把人告上法庭也就那样子,人家有所谓的“还款意 愿”就行了,你也奈何不了对方。银行面对老赖也一样,只能让老赖的变成征 信黑户而已。

以上就是关于pos机国家规定,恶意透支新规定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pos机国家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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