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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pos机刷卡延迟到账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判断应否免除新冠疫情影响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键在于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能否预见新冠疫情对案涉房屋交付的影响,在新冠疫情发生后所签订的合同视为可以预见新冠疫情对房屋交付的影响,即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新冠疫情对于案涉房屋交付的影响,故合同签订前新冠疫情对案涉房屋建设的影响并不属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案涉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因新冠疫情在2019年12月就已发生,且新冠疫情对本地建筑行业影响最大的期间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8日(即广东省启动一级响应至调整为三级响应的期间,各地疫情防控时间不一样,以广东为参考)。故出卖人在新冠疫情发生后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延期交楼的,不能以新冠疫情作为抗辩的理由。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万分之一是比较多出卖人所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情况下方能适当减少违约金,如果仅是一般高于造成的损失情形,并无调整的必要。故违约金是必然要支付,而且要根据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如以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一的主张,显然是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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