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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机怎样取钱
pos机怎样取钱
电信诈骗花样百出,
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
还有因贪婪而助纣为虐者。
今天,鲁检君给大家带来一则案例: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
抱着侥幸心理不同程度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并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8年5月1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在桓台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涉及16个省市4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近400万元,张某涛等8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10年、7年、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案件
诈骗团伙冒充消防、武警以急需军用物资为由,虚构生产商实施诈骗,受害人员达43人,诈骗范围涉及到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吉林、河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贵州、重庆、天津、北京、新疆16个省市自治区,本案诈骗数额达390余万元。
2016年7月27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涛指使被告人马某钊、王某印、张某岭通过办理POS机取款的方式转移电信诈骗款。被告人马某钊、王某印与被告人耿某房、陈某、李某强、张某岭、刘某宾事先通谋,明知其银行卡上资金系他人利用电信诈骗方式获取,仍然持所办POS机结算卡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上蔡县、周口市等地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取现,扣除提成后剩余钱款再逐层转交给被告人张某涛,并从中分得好处费。
判决
本案被告人分工合作,辗转各地,多次取现转移电信诈骗款,其行为均是诈骗犯罪的一部分,而非诈骗犯罪既遂后的下游犯罪行为。因此,各被告人为诈骗分子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桓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涛、马某钊、王某印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7年、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鲁检君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鲁检君提醒
以下行为均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
大家要认清法律红线,
自觉抵制网络诈骗活动。
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龙(中国电信宾阳分公司装线工)明知所装宽带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人民币2500元好处费,仍帮助诈骗分子安装宽带账号,并进行维护,致使诈骗分子利用该宽带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9.9万元。杨某龙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莫贪蝇头利,行将踏错毁终身!
提供作案场所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光提供其祖屋给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在黄某光提供的祖屋内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65万元。黄某光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一朝作房东,他朝进牢房!
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被告人成某出售银行储蓄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2.6万元。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莫存侥幸,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可构成诈骗罪!
鲁检君想说
违法犯罪的事情做不得,
日常生活我们也要小心谨慎!
来源|淄博检察(微信号zb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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