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个人申请刷卡机pos机,在ATM机装摄像头 5名男子复制他人银行卡到海口盗刷

 新闻资讯2  |   2023-06-18 21:10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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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巴中个人申请刷卡机pos机

巴中个人申请刷卡机pos机

盗刷卡主谋是90后 请中专生“演戏”

帮刷“克隆”卡套现商行老板跑不脱

东方两储户银行卡在海口一商行被盗刷8万余元,是团伙干的

在银行ATM机装微型摄像头读卡器,分工合作“一条龙”5人领刑

南国都市报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陈文杰 杜亚冠

2014年年底,海南东方接到两起盗刷银行卡的报案,涉案8万余元。被盗刷的银行卡同属一家银行,银行卡所有人当时都身在东方,两起盗刷都发生在海口海甸岛一家百货商行……一个分工明确的“克隆卡”盗刷团伙浮出水面。

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曾某秀(男,现年23岁,广东雷州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周某(男,现年20岁,海南儋州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某祥(男,现年29岁,海南万宁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某甲(男,现年25岁,四川巴中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黄某灿(男,现年19岁,儋州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银行ATM机装微型摄像头读卡器 男子“克隆”他人银行卡

曾某秀等5人都是该起银行卡盗刷案的涉案人员,他们分工合作,策划、完成了该起“克隆卡”盗刷案,而曾某秀是这起案件的主谋。

2011年10月,当时只有18岁的曾某秀就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广东广州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10月,居住在海南东方的曾某秀因无力归还欠债,遂产生了以复制他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的想法。之后,曾某秀通过网络购买了微型摄像机及读卡器等用于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曾某秀和同伙李某乙(在逃)将安装这些设备的地点选在了东方市某银行ATM机室内,成功窃取了他人银行卡的个人信息及密码。随后,曾某秀通过网上联系了三亚市专门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了银行卡。为了能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曾某秀在QQ群中发布了自己要刷卡套现的信息。周某看到了曾某秀发布的信息,与曾某秀联系。曾某秀告诉周某,自己要刷的是复制卡,并承诺可以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周某同意了。

年轻商行老板提供POS机盗刷 为脱罪伪造虚假“调拨单”

周某找到的是李某祥。李某祥在海口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开设一家商行。周某与李某祥商议,用李某祥自家商行的POS机刷“克隆卡”,给予李某祥好处费,于是李某祥同意了,并为他们找来李某甲提供银行卡,并帮忙取款。

李某甲,无业,与李某祥住的很近,与李某祥相熟。得知了曾某秀等人的计划后,也参与了进来。

2014年11月16日,曾某秀等人使用复制的被害人符某壮的假银行卡,在李某祥的商行POS机上刷卡33000元。随后,李某祥将套现的3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李某、周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中,李某甲、周某再前往银行将3.3万元取出。事后,曾某秀与同伙李某乙拿走27000元,周某、李某甲、李某祥等人分剩余的6000元。

同年11月30日晚上8点,李某祥再次提供POS机为曾某秀复制的被害人黄某萍的银行卡刷卡消费50元。在商量第二天再来刷卡的事宜时,李某祥怕被查出,要求周某等人找一个人来假装商行的客户,用虚假的交易来掩盖盗刷的事实。次日,曾某秀、周某等人带来了“假客户”黄某灿。这一次,用的还是黄某萍银行卡的“克隆卡”,刷走了5万元。当时还在上中专的黄某灿在刷卡单上签名,同时在李某祥编造的一张5万元的“调拨单”上签名,用于造假。事后,曾某秀拿走4.2万元,剩余款项由几人瓜分。

同一银行的卡同一地点被刷 两当事人报警5男子落网获刑

2014年12月底,黄某萍持银行卡取钱时发现卡里少了5万余元,于是向警方报警。符某壮发现银行卡钱少了之后,也报了警。

同一家银行的两个持卡者都报警称银行卡被盗刷,刷卡地点都是海口海甸岛李某祥的商行。

警方找到了李某祥的商行。李某祥拿出了刷卡单及虚假的“调拔单”。2014年12月底,在刷卡单和调拨单上签名的黄某灿在海口秀英区一家网吧被抓获。当天晚上,找他参与此案的老乡周某到案,两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海口公安局刑事拘留。周、黄两人的落网,也让李某祥虚假的“调拨单”等很快曝光,他和李某甲接受警方传唤到案,于2015年1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随后,曾某秀在三亚落网。

该案历经两次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还在上中专的黄某灿后来被取保候审,也在其间完成了他的中专学业。

最终,该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4次开庭审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银行先行赔偿了黄某萍、符某等两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李某祥等人退出自己所分得的赃款。

检察官说法:

明知是复制卡仍参与盗刷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

依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该起案件中,曾某秀是主犯,其他几人则通过周某与曾某秀建立联系,各自承担提供POS机套现、提供银行账号等任务,使得曾某秀冒用他人银行卡盗取存款的犯罪得以实现,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本案中李某祥的存在让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显得有些特殊。类似案件中,复制银行卡的犯罪分子不会选择固定的商行进行盗刷,但是李某祥却为曾某秀提供了盗刷的固定场所,并伪造虚假的“调拨单”用以脱罪。虽然其辩称自己只是提供POS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但若没有这样的商家,曾某秀等人的犯罪行为就无以施展,非法获利将难以实现。

检察官提示,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仍为他人提供POS机进行盗刷及其他便利条件,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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