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没钱还债,我又没问你借钱

 新闻资讯2  |   2023-06-26 09:16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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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机没钱还债

pos机没钱还债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张洋

如果问你借钱的人,同时别人也问他借钱了,那么就形成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系,若你的债务人无钱或财产还债,此时你就可以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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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有这么一个案例。

2014年9月10日,魏某在路某所持有的POS机上刷卡30万元,并且路某给魏某出具30万元的收款凭证一份。

2014年12月29日,路某又给魏某出具《借款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魏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出借人每月10日前按借款总金额的1.5%支付出借人利息。

另外,2014年5月27日,张某、袁某向路某借款130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路某人民币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

如到期未按时归还出借人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0.6%支付违约金,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张某、袁某。”

魏某诉讼请求对张某、袁某行使代位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路某对张某、袁某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过债权,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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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依据的裁判规则是:

一、两个债权均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构成“怠于”。

三、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

专属性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怠于行为使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延迟履行并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时得以保全,从而保全了债权人的债权,维护了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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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建议:

1、按照裁判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两个债权均已到期。

2、及时与债务人沟通,掌握次债务人关于其债务的信息,努力争取到主债务人的配合。

3、原则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次债务人,主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数额应为两个债务中较低的数额,即“就低不就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某张某等与魏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17)渝02民终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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