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pos机售后,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资讯2  |   2023-06-26 09:17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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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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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新制订的《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河房字[2015]5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通过问答形式帮助群众和企业进一步了解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

1、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2、《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答: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推动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原则?

答:《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4、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途?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及银行项目开发贷款利息,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款项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支付证明材料等。

5、对在建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起止期限?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对应监管的楼栋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止。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市房管局)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监管。

6、购房人交付房价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购房人认购商品房时,应当留意售楼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监管银行以及专用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应核实合同中注明购房款的付款方式、期限,存入的监管银行、专用账号,以及监管部门。通常情况下,购房人通过售楼现场的监管专用POS机的方式交存房价款,方便又安全,房价款直接刷入由资金监管机构实施监控的专用账户,但切莫刷入个人名下的账户。目前监管专用POS机已经具备一次交款刷多张卡功能。

7、购房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又有什么不同?

答:按揭银行不一定是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按揭银行为监管银行的,按揭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约定按揭款将发放到本房屋对应的监管专用账户;按揭银行为非监管银行的,应无条件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按揭款的划转手续,直至按揭款划入对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8、如果没有把购房款存入监管账号,是不是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在市房管局成功备案?

答:是。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向市房管局提交纸质合同申请备案,并提供首期购房款或一次性付清房款存入监管账号的入账证明。经确认后,市房管局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9、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时,专用账户应达到怎样的留存比例?

答:项目预售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留存;建筑工程封顶并拆除排山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留存;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留存;申请撤销监管后,可以提取剩余资金。

10、企业出现违规行为时有何制约措施?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改正,暂停办理合同备案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房管局法规科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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