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刷pos机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点汇总

 新闻资讯2  |   2023-06-27 09:20  |  投稿人:pos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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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开刷pos机税点

开刷pos机税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 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主管税务机 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根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 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

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 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 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1.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 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 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2.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 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 1 ) 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 2 ) 《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 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 开票征 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 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证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 ( POS 机) 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3.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副本,到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收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 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 , 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 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4.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 "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 3 )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

(4 ) 销货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

( 5 )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 6 )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5.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联 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 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除上述规定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了 《货物运输业小 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l. 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 , 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 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 ,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 )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 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 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 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备案后,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 资料:

(1 ) 《货 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5,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 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6.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7.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8.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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