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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流量卡网上可以充值吗
杨某在某石油公司工作,其中一项职责是为顾客充值加油卡。
套现疑云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杨某按顾客王某要求为其车队卡充值,每次2000,卡号为62×××06的银行卡均有交易记录。
但是根据公司的充值流水显示:在杨某上述三次刷卡后其车队卡的充值流水并未找到相对应的充值记录。
经公司调查发现,特约单位POS交易清单与车队卡的充值流水的交易次数并非相互对应,特约单位POS交易清单所记载的交易时间范围小于车队卡的充值流水交易时间范围,重叠时间段内的记录也并非一一对应。
公司依据调取的事发三天的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有往信封里装现金并将信封锁入抽屉的行为,并在事发最后一天有外人来找被告取信封的行为,及特约单位POS交易清单与车队卡的充值流水而推断被告存在刷卡套现的行为,认为杨某的该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于2018年2月3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不服,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53.16元×3(月)=11859.48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杨某认可仲裁结果,未提起诉讼。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杨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刷卡套现的行为,公司认为杨某刷卡套现并以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公司是以杨某在三次刷卡后其车队卡均无对应的充值记录,且依据本单位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有往信封里装现金,并将信封锁入抽屉,而且在事发最后一天有外人来找被告取信封的行为,推断被告有刷卡套现的行为。
而其未有直接证据证明杨某装入信封的现金就是其刷卡的金额,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三次刷卡的记录在车队卡的充值流水中均没有对应的记录,且杨某已对此进行了合理的解释。
综上,杨某推断被告存在刷卡套现的行为过于主观,事实依据不足,对此不予认定。
公司以此为由按照杨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应为3953.16元×3(月)×2倍=23718.96元。
但基于杨某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予以认可,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对此予以尊重。
综上:判决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59.48元。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公司应当足够审慎并充分举证作为劳动者的杨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但公司仅依据充值记录和监控录像推断被上诉人刷卡套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在被上诉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后,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可以猜想,刷的是信用卡,储蓄卡直接取钱,谈不上套现。从公司出示的证据来看,是推测杨某帮助王某刷信用卡,每次2000元,但没有当时就给王某充值,而是可能等后面有人用现金充值时抵扣,最终把现金截留,达到套现的目的。
类似的案例现在也是层出不穷,有明目张胆在加油站兜售套现业务的,也有主动拿自己的油卡给点折扣代你充值的,不但套现还套发票。也有通过虚假交易来套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作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确没错,也调取了一些资料,但是也要听一听员工的解释是否合理,自身的证据是否确凿。不能先行作有罪推论。不过我也很好奇,杨某作出了什么合理的解释能让法院采信呢,欢迎大家留言猜想哦。
如果确实认为杨某有套现的嫌疑,是可以继续重点关注一下,有了目标,其实查起来很方便,而且如果确实通过套现盈利,不会就干那么几次的,等有了确凿证据再行解除。关键估计公司认为证据已经足够了,但法院并不认可。
另外一个细节是,仲裁裁定是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定是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由于杨某认可仲裁结果,未上诉,所以法院并未改判,杨某少了一万多元的赔偿哦。不过胜诉就好,钱还可以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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