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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机拖欠一年
pos机拖欠一年
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消费8913元,却长期不按时还款,10余年后,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显示,尚欠21万元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近日,经东宝法院审理后判决,除已偿还给银行的2.5万元,借款人还需偿还透支利息、违约金1.7万元。
今年52岁的沙洋人谢某,2007年10月,向荆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同意遵守信用卡的使用规定。2007年11月14日至17日,谢某通过该卡分三次共取款5000元;2008年3月5日,谢某又用该卡刷POS机消费3913元。2007年至2008年,谢某使用信用卡总计消费8913元,此后未再发生消费、取款等。
两年多之后,2010年6月10日,谢某还款949元;2014年6月25日,还款146元;2014年6月30日,还款2332元;2015年12月11日,还款13504元。按先还本付息原则,至此所欠本金(含超限费、年费)已偿还。
后来,谢某又偿还部分款项,至2016年12月7日止,他共计还款2.5万元。截至2019年6月4日,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显示,谢某尚欠21万元(本金0元、透支利息15.2万元、滞纳金或违约金5.8万元),经催交无果后,银行将谢某告上法庭。
谢某辩称,银行以各种理由收取的本金外的超限费、利息等远远超过了24%的利率标准,超出部分不应支持;截至2016年12月7日,他已经还款25367元,按先还本付息原则,已经全部结清;合同当中超限费用、年费作为本金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2017年1月施行的规定已经将超限费、滞纳金取缔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声明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谢某使用信用卡形成了对银行的欠款,应当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
谢某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谢某于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3月5日间仅透支消费8913元,如今面临21万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若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对谢某不公。此外,银行明知谢某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长期不采取诉讼、仲裁等有效措施,而是简单地发出催收通知后,任由欠款从约9000元不断扩大,银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损失扩大,其行为亦存在过错,且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银行计算的年费、超限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予以调整,以年利率24%为限。经核算,截至2019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算透支本金8913元的利息为34045元,加上本金8913元,共计42959元。谢某已偿还了25367元,尚余17591元未偿还。
综上,东宝法院一审判决:谢某偿还银行透支利息、违约金17591元(此数额算至2019年11月17日)及计至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以8913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11月18日算至清偿之日)。(荆门晚报记者 朱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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