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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身份证开通pos机
用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300万余元,不成想急需用钱时卡上的钱已经被朋友悉数转走……
(网络配图)
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李斌在西宁某房地产公司上班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180多万元的拆迁款,后他将钱存入了用妻子身份证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内。过了一段时间,心虚的李斌觉得这样还是不安全,就找发小刘荣商量。他告诉刘荣:“因为工作性质,有些生意上的钱不方便存在自己名下,能不能用你的身份证办一张银行卡给我?”刘荣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并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李斌,让他自己去银行办卡。
拿到刘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李斌通过关系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把妻子名下那张银行卡中的钱全部转入这张卡里。后来这张卡需要换芯片,李斌又找刘荣借用身份证,刘荣说他有两张身份证,并将其中的一张第二代身份证给了李斌。拿着刘荣的身份证,李斌重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将之前那张银行卡中先后存储的所有钱转入了这张新的银行卡,这张新的银行卡一直由李斌保管并使用。
2015年9月的一天,刘荣找到李斌说他打听到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有一个48公里的乡村硬化路工程,工程合同将于2016年3月份签订,问李斌要不要一起干。李斌觉得这个提议还不错,就答应了。刘荣接着又让李斌帮忙办理一张大额度信用卡,方便以后干工程使用,李斌觉得没什么问题也就答应了。
随后,李斌带着刘荣找到了他在某银行上班的同学赵海,希望他能帮忙办理一张100万元信用额度的信用卡。赵海告诉李斌和刘荣,信用卡可以办,但是需要办卡人在他们银行办卡并存入300万元为期3个月的定期存款,而且为完善信用卡验证财力证明标准,快速通过银行审批,赵海建议两人再以办卡人名义注册一个公司。刘荣找朋友帮忙写了一份公司章程,就和李斌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但直到案发时,这家公司的对公开户信息证明公司账户无注册资金和交易记录。
同年11月,李斌和刘荣一起找到赵海,在某银行用刘荣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李斌将之前用刘荣的身份证办的那张银行卡内的所有钱通过POS机转入了这张银行卡。之后,这张卡一直在李斌手中。后来,李斌又往这张银行卡中分别存了96万元和两万元,共计存款3080268元。2016年5月底,赵海将100万元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交给了刘荣。
2016年4月,刘荣向李斌介绍了一个叫杨树的人,说杨树在刚察县交通局承揽了乡村硬化路工程,可以从他手中把工程转包过来。经一番商议后,李斌、刘荣与杨树签订了转包协议,李斌还给杨树转了5万元钱转包费。一个月后,李斌觉得这件事有蹊跷,通过打听得知刚察县根本没有这个工程,知道自己被骗了,就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兴海路派出所报了警。
6月1日,在报警后没多久,李斌收到了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让他协助调查案件的通知,他预感侵占180多万元拆迁款的事情可能败露了,就于次日把那张存有300万余元的银行卡交给了表叔,并告诉表叔如果以后联系不到他,就把这张卡交给他父亲,并说了银行卡的密码。6月5日,李斌向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李斌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而就在李斌被刑拘的第二天,刘荣因要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在李斌不知情下,将那张一直由李斌保管并使用的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将卡里的钱及孳生的利息共计3097844.71元转到了他的另一张银行卡中。
两个多月后,李斌被取保候审,他找到父亲要那张银行卡,想将里面的钱拿出来补缴被其侵占的拆迁款,但父亲告诉他那张银行卡已被别人挂失了。李斌只好和家人四处举债凑钱才把侵占的拆迁款交清。
银行卡是用刘荣的身份证办理的,能挂失的也只有刘荣了,李斌便去找刘荣问银行卡被挂失一事,可刘荣却不承认是他挂失了银行卡并转走了钱。见刘荣不承认,李斌很无奈,又害怕刘荣把银行卡里的钱全部拿走,于是以借贷纠纷的名义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刘荣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将刘荣名下银行卡里的资金冻结,并于9月1日向格尔木市公安局报了案。不久后,刘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之李斌也撤诉了。
难逃法网
2016年10月9日,刘荣因涉嫌盗窃罪被格尔木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警方正式逮捕。
去年12月5日,此案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3097844.7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荣归案后能对其挂失银行卡窃取钱款的过程如实供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64条的规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冻结的户名为刘荣的银行账户所余的1585144.71元及孳息退赔给被害人李斌,另责令被告人刘荣向被害人李斌退赔剩余赃款1512700元。
一审判决后,刘荣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4日,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李斌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挂失银行卡的手段非法占有钱款3097844.7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刘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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