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22非法交易

 新闻资讯2  |   2023-07-29 19:45  |  投稿人:pos机之家

网上有很多关于pos机22非法交易,以吴某非法充值游戏币案为例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pos机22非法交易的问题,今天pos机之家(www.poszjia.com)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pos机22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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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鱼哥

编辑|比奇堡

一、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案例1:

2014年8月,吴冰发现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存在充值系统漏洞。利用该漏洞反复多次对不同的游戏账户进行非法充值,并在互联网上变卖游戏币,获利21万元。

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该案并不构成此罪。

被告人吴冰利用网络游戏充值系统漏洞对充值数据进行修改,该过程并未造成过计算机系统的损坏。

反复多次对游戏账户内非法充值的行为可以等同于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反复多次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数据的行为。

非法充值获取的游戏币本质上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告人通过变卖非法充值所得的游戏币获利无异于通过转移计算机中的部分数据获利。

违法所得21万元,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案例2:

2018年10月,被告人钟辉、叶茂发现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传奇来了》游戏中存在充值系统漏洞。

直接将相应游戏账户的充值数据进行修改,以实现非法充值游戏币的目的。

被告人钟辉、叶茂利用上述手段,为不同的游戏玩家账户发放游戏币“元宝”,在该游戏中100“元宝”的官方售价为1元,二人以5.5折对外出售该游戏币。

钟辉获利12万余元,叶茂获利8万余元,二人给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该案并不构成此罪。

被告人钟辉、叶茂明知《传奇来了》游戏中游戏币的价值性,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修改充值数据非法充值的行为,并将非法充值所得的游戏币以低于正常渠道充值的价格出售牟利。

造成了敢客公司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而是一种同时具备秘密性和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盗窃行为,因此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争议焦点

通过对案例1以及案例2的案情分析,针对被告人利用充值系统漏洞使用相关插件对充值数据进行修改,进而非法充值以增加相应游戏账户内游戏币数量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研究总结归纳出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游戏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

要想厘清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的行为如何认定,就必须先明确游戏账户中充值的游戏币的法律属性,游戏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

其法律属性在立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目前实务界主要依据游戏币的数据属性或者财产属性进行罪名认定,而现阶段理论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不仅包括数据属性、财产属性,还存在不同于实务界的观点。

即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竞合的观点。

(二)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罪名如何认定

案例1与案例2在案情极为相似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除了在于游戏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之外。

还在于各地法院对行为人修改充值数据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而行为性质可以直接影响犯罪行为最终构成的罪名。

除此之外,是否存在竞合关系也是最终定罪时需要考量的问题。

(三)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由于游戏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因此其价值认定始终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实务中对于涉及游戏币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目前存在按照官方售价认定,按照销赃数额认定,以及按照被害者受损失数额认定三种不同的观点。

三、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罪名认定

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罪名认定,一方面需要根据游戏币的法律属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需要结合“非法充值”行为性质进行分析。

正是由于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上述内容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本章在研究确定了游戏币兼具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基础上。

对“非法充值”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判断,以解决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定罪问题。

网络游戏充值方式的发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无需充值的单机游戏阶段、购买游戏点卡进行充值的网络游戏阶段、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进行充值的手游阶段。

早期的单机游戏并不存在充值,网游初期游戏进程被明显拉长,出现了购买游戏点卡的消费方式,玩家购买游戏点卡与现如今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充值存在一定差别。

前者的游戏点卡依旧是以实体形式存在,玩家和售卖游戏点卡的商家需要在线下完成交易,再由玩家凭借卡上的充值序列号及密码登录游戏账号进行充值。

购买游戏点卡进行充值类似于普通商品买卖,因此充值的安全性相对较高。

而后者玩家需要在网络上通过充值平台对游戏币进行购买和支付,这种充值方式的改变给众多游戏玩家带来了便利。

与此同时利用游戏漏洞或运用技术手段制造漏洞进行非法充值的情形也开始日益猖獗,而要想对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行为的罪名作出认定,就必须分析“非法充值”行为性质。

(一)“非法充值”行为“破坏”与“非法获取”的判断

行为人利用充值系统漏洞使用相关插件进入游戏后台对充值数据修改并充值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破坏”行为还是“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目前存在争议。

这也是案例1中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罪名认定不同的原因。

有观点认为使用插件修改充值数据的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干扰游戏运营后台计算机系统原有的稳定性,虽然没有达到向计算机中植入病毒的破坏程度。

但也属于一种“破坏”行为,有的观点则认为该行为尚不能达到破坏的程度,因为行为人使用的插件并没有对游戏运营后台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

也就不属于“破坏”,行为人只是利用了不具破坏性的手段来获取数据。

因此评价为“非法获取”行为更为妥当,可见区分“破坏”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对“破坏”标准的认定。

1.“破坏”的判断标准

(1)行为是否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造成了损害。

在计算机领域包含了各种有关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程序的行为方式,而在法律规定上则表现为删除、增加、修改以及干扰。

“破坏”必须造成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的结果,其中,“删除”意味着行为人将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信息彻底清空,导致系统中部分功能丧失无法正常使用。

(2)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破坏”行为与“非法获取”行为构罪的严重程度并不相同,一个要求后果严重,一个要求情节严重,而后果严重正是认定“破坏”的标准。

从以往司法裁判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通常以“破坏”行为性质认定的案件大多造成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后果,实践中修改资格证考试成绩的案件被认定为具有破坏性。

例如,2015年被告人杨怡丽等人对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进行了修改,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

法院认为其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属于对计算机系统的“破坏”行为。

而认定为“非法获取”行为性质的往往是利用某个软件或插件盗取账号的行为,该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并不大,仅仅会造成个人或者单位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

例如,2016年,被告人屈峰、王宪伟使用扫码器获取了大量《蓝月传奇》的游戏账户信息,包括账号以及密码,并通过出售账号非法牟利,损害了游戏公司的利益。

但对社会管理秩序并未造成严重损害,不属于“破坏”行为性质,因此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对数据的“非法获取”。

2.“非法充值”行为不属于“破坏”行为而是属于“非法获取”行为

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案件中,行为人对充值数据的修改不属于“破坏”行为而是属于“非法获取”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修改充值数据不会造成计算机系统运行的损害。

计算机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判断标准是看主要软件或硬件能否正常运行,并非局限于该系统能不能启动或能不能正常进入。

倘若仅将后者作为判断系统运行是否受损的唯一标准则过于极端,因此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造成了主要软件或硬件的瘫痪,还是使得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或进入。

都应当被认定为是系统运行受损。

在案例1中,一方面行为人使用的插件并未对游戏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修改游戏后台充值数据的行为也并未造成游戏公司游戏操作系统的紊乱。

游戏公司也没有因行为人对充值数据的修改而丧失某部分系统的功能,或是使游戏不能正常的运行,因此,该行为达不到破坏程度。

(2)对充值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不会造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后果。

案例1与案例2中的被告人虽然对计算机数据进行了修改,但该行为仅仅侵犯了网络游戏公司的信息系统,造成了该游戏公司的财产损失,并不危及社会。

更谈不上造成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的严重后果,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该行为也无法达到破坏的程度。

(二)“非法充值”行为“欺骗”与“秘密窃取”的判断

修改充值数据对特定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的行为与利用相关软件侵入特定游戏账户后台窃取游戏币的行为不同。

前者是利用技术手段在不使用人民币充值的情况下增加账户内游戏币的数量,后者是利用技术手段侵入游戏账户窃取账户内原本存在的通过充值获得的游戏币。

后者“秘密窃取”的行为性质很好判断,而前者由于行为人是虚增游戏币后出卖获利,因此就需要考虑“非法充值”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性和秘密性。

案例2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辉、叶茂非法充值游戏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理由是修改充值数据虚增游戏币的过程中游戏公司是受到了行为人的欺骗。

基于错误认识向相应游戏账户发放的游戏币,但最终法院并未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1.欺骗性和秘密性的判断标准

(1)欺骗性。

欺骗性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方式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带有欺骗性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也就不能适用诈骗罪进行评价。

因此,对于欺骗性的判断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即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因为行为人的这一欺骗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进而处分了本不该处分的财物。

(2)秘密性。

一方面,秘密性要求该犯罪行为是在暗中进行的,另一方面,秘密性要求财物的占有人没有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

2.“非法充值”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而是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由于案件中的行为过程涉及三方主体,即被告人、游戏玩家和游戏公司,因此欺骗性和秘密性的判断需要从游戏玩家和游戏公司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通过案情描述可知,一方面游戏玩家花钱从被告人处购买的游戏币在游戏中确实能够使用,与通过正常充值途径产生的游戏币并无任何差别。

另一方面被告人对购买游戏币的玩家既没有欺骗的目的也没有窃取的目的,因此“欺骗”行为和“秘密窃取”行为都是针对游戏公司而言的。

在网游账户非法充值游戏币案件中,行为人修改充值数据充值游戏币的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而是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1)被告人“非法充值”的行为不具备欺骗性。

欺骗的手段往往表现为对事实的虚构,该虚构的事实必须能够使被害人相信,并基于此将财物处分。

在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通过游戏公司存在的系统漏洞利用相关插件将游戏中的充值数据进行了修改,使得游戏公司将游戏币自动发放到了相应的游戏账户中。

有观点认为修改充值数据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欺骗的手段行为,因为充值数据的本质是计算机代码,被告人通过一个虚假的代码作出了让游戏公司发放游戏币的虚假指令。

而游戏公司正是基于这一虚假的指令发放了游戏币,研究认为该观点有一定的不妥,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机器是不能够受到欺骗的。

这是由于机器与人不同,不能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具体到研究所列案例中,游戏运营后台是基于行为人修改充值数据的虚假指令发放游戏币,数据可以修改但不能被欺骗。

因此“非法充值”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

(2)“非法充值”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一方面,非法充值游戏币的行为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案例1与案例2中的被告人修改游戏公司充值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的行为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的。

属于一种无形的信息操作方式,游戏公司不知道游戏充值程序已经被修改,并且这种操作方式只会将相应的数据代码修改,不会造成数据紊乱或是计算机瘫痪。

另一方面,被告人非法充值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因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游戏公司服务器,将本应该支付相应人民币才能购买到的游戏币,通过修改充值数据的方式为游戏玩家发放。

这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仅未给付对价,而且使游戏公司失去了该部分游戏币的控制,给游戏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pos机22非法交易,以吴某非法充值游戏币案为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pos机22非法交易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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