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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收了房款的
在成都买下房屋之后,业主发现自己被多收了15万。他应该怎么办?一个成都购房者可以参考的实例出现了。
2020年5月,一宗涉嫌购房交易中被人多收取购房款的民事纠纷,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诉讼的过程细节及结果都值得注意。
该案原告为唐先生(购房者),起诉要求二被告彭某及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藤公司),退还其购房(锦汇城B区一期某房屋)时超付的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8%,自2017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退款时止)。
最终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彭某应向唐先生返还因不当得利多收取的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判决书内容,我们先来还原下事情经过。
原告唐先生于2017年12月25日与被告常青藤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总价款为596424元。并在2017年12月25日签订《购房合同》前,原告支付首期房价款358424元,占全部房价款的60%,余款238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出卖人落款处的销售服务人员为常青藤公司销售许某。
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目前已经交付,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预测建筑面积约89.85㎡,套内建筑面积73.47㎡,按照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596424元。
但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却出现了差异。原告控诉,二被告(彭某及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收取了原告购房款为746424元,其中超付的15万元由原告支付至被告常青藤公司销售人员即彭某的账户中。
在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原告唐先生通过银行向彭某转款16万元,附言锦汇城房款。原告称,当时转款的原因为,在购房时由彭某全程接待,按要求向彭某个人账户转款16万元作为定金,并被承诺签订合同后可抵扣房款或退还。
同日,唐先生通过POS机刷卡向常青藤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
唐先生在此过程中,一直认为向彭某转账的16万元,也是购房款合同总价。
2019年9月29日,常青藤公司向唐先生开具价税合计596,424元的锦汇城B区一期某某栋某号房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到此时,唐先生才发现,自己购房款合同总价只有596,424元,额外支付的15万元,并未写进合同价款中。
彭某则陈述,其原计划购买案涉房屋,向常青藤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后又转让给了唐先生,所以原告首付款才少支付了1万元。常青藤公司陈述,案涉房屋出卖给唐先生时办理过更名手续。
但不管如何,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隐瞒实情、诱骗原告进行交易,收取超过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任何依据,并且违反了相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
庭审中,被告彭某辩称,自己与常青藤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彭某认为,自己曾向常青藤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占取了锦汇城B区一期案涉房屋房源,而原告向自己多支付的15万元是自愿行为,是购房溢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彭某表示,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在向常青藤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后又转让给了原告,所以原告首付款才少支付了1万元。常青藤公司陈述,案涉房屋出卖给原告时办理过更名手续。
同时,被告常青藤公司也辩称,彭某不是常青藤公司销售人员,常青藤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收取原告超付的购房款,原告对常青藤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而最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彭某虽以定金形式占取房源,但实际并未与常青藤公司签订过正式的购房合同也未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不能认定为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向原告转让房屋并收取所谓溢价款。
另外,彭某也无证据表明原告向其支付15万元为事先明知其行为系转让且自愿支付。由此,法院判定,彭某另行向原告多收取的15万元,为不得当得利,应当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由于彭某与常青藤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劳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常青藤公司直接或间接多收取了原告15万购房款,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过去,在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天价“茶水费”已经成为不少购房者在购房时极易误踩的“暗门”。
业内人士分析,在本文的案例中,由于案涉房屋出卖给原告时办理过更名手续,也就意味着当时,“或有可能尝试过引入包销渠道或中介、电商等以推动销售。被告彭某当时可能只是锦汇城项目签约的中介或外部渠道人员,并非合同聘用的销售。”
额外支付的15万元,让人想起了“茶水费”、“电商费”和“更名费”。有时候,部分购房者明知有“暗门”也不得不进坑。
今年4月,网络上就有爆料称,深圳某楼盘因房源火爆,中介加收百万“茶水费”。虽然爆料真假我们暂时无法查证。但4月初深圳相关部门,的确出台过一则通知,表示将严厉打击“喝茶费”“更名费”等行为。
而在成都,早在2017年11月,就已经开始了对这类行为的严打严查。
楼市有风险,购房需谨慎。即使是有关部门尽力进行规范,但可能依然会有些法外狂徒想要铤而走险,购房者仍须自己擦亮眼。
请记住结果,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这笔钱应该连本带息归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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