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过pos机消费转移财产

 新闻资讯3  |   2023-09-11 09:58  |  投稿人:pos机之家

网上有很多关于有人通过pos机消费转移财产,宝妈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有人通过pos机消费转移财产的问题,今天pos机之家(www.poszjia.com)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有人通过pos机消费转移财产

有人通过pos机消费转移财产

文章来源 | 房山检察

如果有人花几百元或者上千元

想要借用你的银行卡

你愿意吗?

心动之前

请不妨多思考一会......

目前,大部分银行的银行卡办理价格从五元到十几元不等,一些银行的银行卡还可以免费办理。那为什么还会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或借用别人的银行卡呢?答案显而易见:这些人需要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你想明白这个问题,你是否还会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许仍有人对此不以为意,但等待你的可能是牢狱之灾!房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某是一名宝妈,日常在家带孩子,因闲来无事,在网上结识一名网友,两人见过几面后,该网友得知王某某最近经济困难,便建议王某某去银行多办理几张银行卡并帮助别人刷卡转账使用,王某某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之后,王某某将办理的5张银行卡给给该网友及同伙使用,并在他人的指挥下,帮助转移大量赃款。事后不久,根据反诈中心的监测线索,民警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查明:

王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有五张实际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于四天时间内,多次进行密码输入和人脸识别等转账认证工作,配合犯罪团伙将卡内的诈骗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漂白”,共计转移赃款1.5万余元,自己获利4500元。

王某某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房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一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一》)第三条之(五)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卡等方式套现的。

202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借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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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复杂,新型网络犯罪形态、手段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向他人购买银行卡、手机卡实施诈骗犯罪。你所出卖或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很可能就成为帮助犯罪分子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工具,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成为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凶”。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

● 1.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一旦遗失要及时进行挂失,补办后及时更换密码;

● 2.拒绝卖卡借卡,不要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否则除了会对个人银行业务和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多项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 3.对网络上的陌生人保持警惕。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在网络上的安全意识淡薄,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网络结识的所谓“好友”,要更加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等信息,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 4.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遇事主动报案。当你遇到非法买卖、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请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也请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早一刻介入,就多一次防止犯罪发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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