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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河池pos机按键
河池pos机按键
来源: 河池中院
6月25日
河池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一天内连续宣判5起涉黑恶案件
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其中
市中院对程建文等11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该案件已于此前对外发布
详情点击:扫黑除恶 | 抢劫、绑架、非法拘禁……宜州程建文等11人涉恶案件今日宣判
下面进入各院宣判现场
金城江法院
伙同恶势力报仇,一人犯数罪
法院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参与覃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韦某、罗某(犯案时未成年)之间的持械斗殴,该次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
次日晚,韦某某跟随以杨某成、向某明(已判刑)等人寻至夜宵摊欲找韦某报仇,在夜宵摊进行打砸恐吓食客,并将外形与韦某相似的食客韦某全强行带走,在确认其并非韦某后放回。
同月19日,韦某某伙同杨某成、向某明等人帮人“平事”时与另一团伙的被告人李某泉、吴某山、陈某(均未成年)发生对峙,后引发两伙人持刀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2016参与实施了一起抢劫(犯案时未成年),被告人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作案做事的牛角刀、伸缩棍
▽法警展示被告人作案所持的管刀
法院认为
6名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其中韦某某伙同他人屡次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应从重处罚。且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千元;
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罗某、李某飞、吴某江、陈某4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至二年不等。
都安法院
黄某慧等5名被告人涉恶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慧伙同被告人黄某成、黄某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五峒村、五峒街一带寻衅滋事,以“看不顺眼”为由,随意殴打高岭镇五竹中学多名未成年学生及过路群众,并且唆使时年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韦某龙、韦某合等人进入学生宿舍殴打五竹中学未成年学生,造成五竹中学学生内心恐惧,影响了学生的生活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被告人黄某慧、黄某成、黄某还实施了损坏摩托车以及纠集被告人韦某龙、韦某合等人扎破他人车辆轮胎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慧、黄某成等5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5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某慧、黄某成、黄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从严处罚。被告人黄某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龙、韦某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合议庭宣读本案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慧、黄某成、黄某、韦某龙、韦某合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
罗城法院
莫淋栋等30人涉黑案后续,再有2人获刑
法院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自2015年以来,在邱钧、莫淋栋等人势力逐渐壮大过程中,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飞10人(以上十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军。而后在争强争霸,攫取非法利益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邱钧、莫淋栋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某军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开设赌场1起、故意伤害1起,并实施了2起违法行为。
故意伤害
2015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军跟随莫淋栋、黄某飞等人在宜州城区某KTV包厢喝酒,后因隔壁包厢的覃某斌、吴某仁两人进错包厢,莫淋栋等人即与其在包厢内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黄某军等人持尖刀将覃某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斌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开设赌场
2015年初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军等人受雇于莫淋栋,负责维护和管理在宜州城区城东、城南、西郊等街道的临街10余个门面摆放数十台赌博机。被告人陶某成直接负责向辖区派出所相关公安民警、协警进行协调,为莫淋栋等人摆放赌博机通风报信及对赌博机的摆放进行指挥。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公安机关先后查获上述人员摆放的赌博机36台。经鉴定,上述36台赌博机均属赌博游戏机。
此外另查明,2016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军等人受莫淋栋指示,协助其追债,将韦某花从宜州区河池学院附近强行拉上车,并带至某沙场看管至次日凌晨2 时许,后将韦某花转交给另一名追债人班某涛。
2016年秋季的一天,因罗某兴在宜州好特电玩城内用水泼洒放赌博机屏幕,在莫淋栋的指示下,被告人黄某军等人在好特电玩城办公室内对罗某兴进行殴打。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陶某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天峨法院
覃建强等29人涉黑案后续,覃某州获刑
法院查明
2015年6月,以覃建强(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宜州区高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丽公司)用于放高利贷及代人追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覃某州慕名加入该组织,并投钱用于该组织放高利贷,且于2016年2月至3月,负责管理该组织的财务以及组织成员在公司的伙食。
2016年1月5日16时,被告人覃某州受人委托,与高丽公司的覃某程、韦某生(均已判刑)等人到宜州某店介入一起民间债务纠纷,帮人追债。
到场后该组织成员对被害人潘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其带上车拉至宜州区怀远镇怀远街。用餐期间张某恩(已判刑)来到并用一盘剩菜扣到潘某脸上,又将潘某头按压在饭桌上,以此威胁还钱。
20时许,在返回市区路上,覃某程等人发现潘某的手机短信里面显示有13 000元的余额,便以潘某不老实为由进行殴打。然后,覃某程、韦某生等人将潘某带至宜州区庆远镇某商行,逼潘某将卡内的13 000元转入韦某威(已判刑)的账户,还通过POS机刷潘某信用卡在商行内分四次共套现了7700元。覃某程等人得到潘某20700元后才让其离开。过后,韦某忠让覃某州将其中8000元交给委托人。
△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以覃建强(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采取暴力、威胁、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反犯罪活动,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被告人覃某州接受以覃建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与管理,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覃某州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参与非法拘禁一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合议庭宣判
法院判决
被告人覃某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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